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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文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发布时间:2018/3/18 13:02:1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自治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了景区定价所涉及的内容。

  办法指出,景区门票成本包括职工薪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景区规划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森林防火防灾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组成。

  办法规定,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景区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虽与景区生产经营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用等不得计入门票成本。

  新疆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景区业务招待费按情形分类审核,经营者为企业性质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高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经营者为行政事业性质的,公务接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余额的2%进行审核。

  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在调查、测算、审核景区经营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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